我工作了29天,試用期是3天,我沒有簽合同,我想辭職,餐廳說只允許我處理

發布 餐廳 2024-05-05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這是不合法的,扣除七天的工資也是不合法的。 並且該工作必須算作正式工作。

    我建議打電話給餐廳領導,同時錄音以保留證據,證明你:1.曾在這家公司工作過; 2. 您已經過了試用期; 3. 你工作了 29 天。

    拿到錄音後,我立即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詢問需要什麼證據,證據齊全後立即申請勞動仲裁。

    記住,在你成功申請勞動仲裁之前,不要透露你必須通過法律解決問題,否則如果餐廳準備好了,你的證據可能不容易收集。 總之,去餐廳是乙個驚喜。

    你可以以要再工作乙個月為藉口給領導打電話。 反正打電話的時候,要用柔和的語氣說話,這樣才能拿到證據,再打幾次電話,如果領導不同意,只給領導打一次電話,可能會產生懷疑。 在你開始勞動仲裁之後,你必須強硬地說話,保護所有屬於你的權利。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這是一種剝削人的套路,很多人都在使用這種套路。 它只是白費力氣。

    這種老闆不友善,很難有很大的發展。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首先,合同沒有簽字,簽合同的人一般都表示辭職後會繼續工作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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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回答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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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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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回答2024-05-05

您好,如果是全職員工,三天的試用期不會太長,只要得到雙方認可,就具有法律效力,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