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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在3種情形中終止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辭退、辭退),其中一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補償金但不支付給你們的,您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故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且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過錯,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每工作一年應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解除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支付你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遣散費。 如未提前1個月通知,還應支付1個月的工資代通知金,N+1;
3、如您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解除與您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事先通知您; 但是,這需要雇主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您終止僱傭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1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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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回答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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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回答2024-04-27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