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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是中央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遣散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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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回答2024-04-04
餐館老闆給員工發工資是很正常的,但是這種沒有合同的員工也必須發工資,也就是說,他必須支付20天的工資。 就算她活得少幾天,也要算他們三天兩天的工資,這樣你才能開始工資,但你是個好老闆。 是乙個盡職盡責、有道德的老闆。 >>>More
1個回答2024-04-04
既然你已經拿到了解雇工資...... 只是找另乙份工作...... 找到乙份廚師的工作仍然很容易。 如果他不給你薪水。 您可以去勞工辦公室提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