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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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想直接離開,只要不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洩露商業秘密,除了以後很難進入公司外,沒有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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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德有,一般提前乙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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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回答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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