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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明確回覆你,你的傷是工傷。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二)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的; (三)因執行職務,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公出差期間,因工原因受傷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按工傷處理: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死亡或者受傷的;(二)醉酒致人死亡、受傷的; (3)自殘或自殺。 “因工傷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傷,符合上述第一款規定的,且不存在上述第十六條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應認定為工傷。 換言之:
工傷的特徵不會因工人的輕微過錯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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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必須計算,如果餐廳經理不承認賬目,可以找相關部門維權,最好有勞動合同和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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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回答2024-02-28
這要看你自己的意願,如果你覺得自己能做到這個,你對一切都很滿意,你可以做這個,如果你覺得我想做其他工作,你可以做別的,做你想做的事,不管職業是高是低,只要是辛苦賺來的錢, 這是值得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