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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據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整、有效;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卸、拆解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關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從事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掩埋、占用、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隔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行,阻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定障礙物,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
7)經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通知後,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執行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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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回答2024-05-03
它是統一美觀、保護和拆遷權應有的作用。 但如果是更換,就會涉及到物業安全管理問題。 這應該不是乙個大問題。 如果只是拆除而不再安裝,該物業可能會以危險為由禁止您拆除它。
1個回答2024-05-03
是的,據此。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暫時封閉危險部位、場所: >>>More
1個回答2024-05-03
是的,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暫時封閉危險部位、場所: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