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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鄰接關係。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阻礙或者損失的, 應當制止侵權行為,消除阻礙,賠償損失。
但是,我的建議是,如果有必要溝通和解決這種事情,最好不要起訴,以免影響鄰里關係,給自己帶來不便。
我很高興消除您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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