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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企業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企業,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合夥提供資金、貨物、技術等,按照約定共同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就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加入合夥企業、退出合夥企業、終止合夥企業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資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擁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企業經法律批准可以登記,在經批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業務。 第三十四條 個體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
合作夥伴可以提名負責人。 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的協議,以各自的財產償還。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夥人償還合夥企業債務超過應當承擔的數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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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5-06
按理說,AB各要拿到45%,C應該拿到10%,但這要看具體情況,看三個人的關係和想法,合夥企業不可能沒有分歧就做生意,但差異有大有小,這要由三個投資人自己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