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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一種情況下,網咖有權要求利息部分; 在第二種情況下,網咖無權主張它。
網咖和餐館可以協商撤回某些福利,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強制執行。 第一種情況是,如果餐廳不給網咖佣金,網咖可以拒絕將餐廳賣給網咖; 在第二種情況下,網咖只能要求上網者不得在網咖內用餐,無權干擾餐廳內正常送餐。
第一種情況,如果網咖提出要求,但餐廳拒絕給予,則網咖有權拒絕餐廳現場銷售,如果餐廳堅持出售網咖,可以起訴餐廳離開網咖,賠償其損失。
如果屬於第一種情況,建議餐廳與網咖協商,撤回一定金額的網咖權益;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建議餐廳將食物送到網咖門口,不要進入網咖,讓點餐人出來取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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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有乙個最基本的原則,不能強行買賣,雙方平等互利。
第一種情況是,作為網咖,餐廳可以拒絕銷售網咖範圍內的盒飯,如果餐廳提出要求,可以協商利潤分成,但另一方不能強迫一方做任何事情。
第二種情況,網咖不能干涉餐廳的行為,更不能要求分一杯羹,事情可大可小。 這主要取決於強制要求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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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網咖都不能強行收錢,強行收錢是違法的。
至於第一種型別,網咖可以拒絕讓送餐人員進入。 如果你想收錢,你必須先談判。
第二種協議不談判,餐廳不必付款。 因為它與網咖完全無關。 我認為如果是暴力的,強行收集應該是搶劫。 餐廳拒付應該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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