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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具歸個人所有,而不是共同擁有,當然可以移動。 如果是共同擁有的,則必須由雙方共同同意。
拍賣房產時,無法拍賣未包含在拍賣清單中的物品。 因此,拍賣後,必須移除財產的內容。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判決。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時原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對方所有,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有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約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
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託人擁有的或者可以依法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
第四十四條 委託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名稱或者職務、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3)客戶提出的底價;
4)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五)拍賣標的物的交付、轉讓的時間和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7)付款方式和時限;
8)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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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在離婚前未經丈夫許可而搬走男方父母購買的家具是違法的。 法院判決離婚後,相關財產問題應當按照判決執行。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你只能參與房子的分賞,房子本身是屬於他的,家裡的家具是你買的,這些東西本來是屬於你的,但是你拿走也沒用,成家就用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