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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不受工傷影響,正常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事故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職帶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休假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工傷鑑定後,暫停原待遇,依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因工受傷,停職帶薪期滿仍需就醫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 工傷人員在停工帶薪停工期間,不能自理的,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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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的誤工費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如果還有疑問,可以登入法律合夥人平台,參考律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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