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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則對房屋與廁所的距離沒有規定,有鄰接內容。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隔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關係。 對鄰方造成阻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權,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2.鄰接關係的常見情況。
鄰接關係比較複雜,比較重要的有:
1.關於高低地、上下游、左岸和右岸之間的需水和排水,以及水利與水害的關係。 對方遭受損失的,應當賠償; 如果水是共享的,則應分擔成本。
2.關於預防危險和危害。 如環境汙染、易爆易燃物品的儲存和使用、房屋附近建築、危險建築等。 雙方應避免因自身原因對鄰居造成危險和傷害。
他們也有權要求排除另一方的危險和危害。 一旦造成損失,責任人應依法承擔責任。
3.關於相鄰土地的通行和使用。 這包括穿越相鄰土地進入公共通道的通行權,通過相鄰土地安裝管道和線路,以及使用相鄰土地進行建築施工。 因此造成鄰方損失的,還應當予以賠償。
鄰接的舉證責任應該由實施人承擔,被強制執行方提供證據的難度要大得多,類似於環境案件。
有幾種常見的鄰接關係:
1)相鄰土地利用關係;
2)相鄰風險防範與排汙關係;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係;
4)相鄰管道安裝關係;
5)相鄰的採光、通風、聲響、振動關係;
6)相鄰竹子和樹木的隸屬關係。
7)相鄰的安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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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房屋與廁所之間的距離,有鄰接內容。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隔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關係。 對鄰方造成阻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權,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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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礙鄰居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原則;
否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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