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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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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回答2024-03-26
非全日制就業應當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非全日制就業,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有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勞動,是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日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就業形式。 >>>More
3個回答2024-03-26
1.老闆所謂的損失(即使是真的)可能無法反駁你兄弟對被扣押的錢和賠償的索賠,所以老闆想庭外解決。 但是,不能排除老闆可以提出反訴或單獨起訴損害賠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