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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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2013年加入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在乙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從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雇主無故拖欠工資也是違法的。
您可以以此為理由辭職並要求賠償並返還社會保障金。
要向勞動局提出投訴,您需要身份證和勞動關係證明,例如工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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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此還有疑問嗎? 當然是起訴他,你可以找證人,打孔卡、工作證等都是證據。 如果你不簽合同,你可以直接去拿你的工資,你會離開,他拒絕給你打官司,你讓他去電視台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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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回答2024-03-13
您可以要求雇主補足社會保障金。
有的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與單位協商,要求專人報銷部分治療費用。 >>>More
1個回答2024-03-13
如果媽的身體狀況真的不適合那份工作,那是乙個很好的......離開那裡去找另乙份工作最好在適合你的職位上工作。 >>>More
1個回答2024-03-13
如果有正式的勞動合同,是不允許隨便解雇人的,除非違反法律或給廠家帶來重大損失等,否則會被開除,否則會賠錢。 你可以去勞動局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