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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人給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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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誰雇用了工人,你必須為自己雇用的東西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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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造成損害的,承包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製造商在訂購、指示或選擇中存在疏忽,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人給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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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者負責補償工人的醫療費用、損失工作費用和營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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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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