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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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關閉、辭退的,在單位每工作一年,按乙個月工資補償,以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按照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整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勞動者。
勞動者月工資是中央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遣散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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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合同的,可以作為事實勞動關係處理,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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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5 個月的工資。 如果你不繳納社保,你應該要求補充支付,否則你將沒有5年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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